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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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1517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