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

某某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1517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