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

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晋0602执877号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 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晋060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山东鑫炬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2734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19815元,申请执行费19725元。 三、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59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