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

华电朔州热电公司与江某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经济开发***东街东首。 负责人:**,职务: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法律专责。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晋0602执938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请求:对(2019)晋0602执938号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并请求贵院终止本案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欠付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7483.99元。2019年1月2日,贵院向申请人下发(2018)晋0602执833、83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协助执行:1、扣划被执行人***利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收入650000元。2、扣划被执行人***利用朔州市政工程公司资质承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空冷岛桩基工程项目收入177821.9元。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向贵院账户直接支付该2笔款项共计827821.9元。也就是说贵院认为工程系***利用江***公司资质建设,工程款应为***所有,并据此向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申请人已经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该笔工程款。质言之,也即申请人已经支付完毕所欠江***公司的工程款。为此,对贵院(2019)晋0602执938号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终止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晋060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57483.99元,如未按时履行则按上述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作出(2019)晋0602执93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支付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57483.99元及利息。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经本院执行人员依法询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的原副总工程师兼原工程部主任***、原副总经济师兼原经营计划部主任***,该二人证明***借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经证人***、***证明,***是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的实际控制人。后本院执行人员赴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经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科副科长侯彬及办公室办事员**一证实,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借资质需经该公司经营科、办公室办理手续,该公司未将资质借用给***承揽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故本院认定***为利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在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收入65万元,依法作出(2018)晋0602执833、8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利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收入650000元,后依法作出(2018)晋0602执833、8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利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收入650000元。 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认为该笔工程款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利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工程产生的工程款,且已被人民法院扣划,现再次要求其支付该笔工程款属于重复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经本院执行人员赴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取证,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科副科长侯彬及办公室办事员**一证实,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借资质需经该公司经营科、办公室办理手续,该公司经营科、办公室为办理相关借用资质手续,未在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合同中盖章,即未将资质借用给***承揽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的原副总工程师兼原工程部主任***、原副总经济师兼原经营计划部主任***证明***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实际承揽人。证人***、***证明***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实际控制人。故本院认定案涉的650000元工程款实际为***的收入并无错误,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利用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工程收入650000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享有该65万元与本院依法向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证言相矛盾,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举行听证,在听证中告知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签订合同时所用公司公章与本院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调查取证不一致,需对合同中所盖公司专章进行鉴定,限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预交鉴定费,如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鉴定并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现已过本院限定的预缴纳鉴定费的七个工作日,故视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鉴定,因无法核定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签订合同时所用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执行(2018)晋060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所称异议理由成立,应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晋0602执938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执938号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王富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