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

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1638号 原告: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工业新区新赵路97号一期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山西省太原市省建二公司宿舍37号楼3**202室。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东街东首。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员工,现住朔州经济开发区水利小区1号楼2**402室,身份证号:×××。 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山西东润精益电力液压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