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财保148号
申请人:江苏汇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司徒镇312国道东侧中国(丹阳)眼镜产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BTHG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2091927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