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181民初7181号
原告:江苏汇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BTHG8Q,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312国道东侧中国(丹阳〉眼镜产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2091927XC,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汇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汇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汇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422元;2.被告立即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成镜。后原告又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镜片。2020年8月8日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成镜价款11920元;2020年年7月30日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镜片价款39502元。被告累计欠原告价款51422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销售折扣价格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在四川省绵阳区域内销售原告提供的“玉品堂”牌成镜产品,合同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另对货品交接、收货地址、退货调换、财务结算、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进行了约定,还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寄送对账单,原告的对账单为被告采购与欠款的依据。2020年8月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成镜价款1192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销售折扣价格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在四川省江油区域内销售原告提供的“丽视捷”牌镜片产品,合同期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合同另对货品交接、收货地址、退货调换、财务结算、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进行了约定,还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寄送对账单,原告的对账单为被告采购与欠款的依据。2020年7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镜片价款39502元。
因被告未付上述合同欠款51422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及《销售折扣价格补充协议》、对账单、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玉品堂”牌成镜、“丽视捷”牌镜片产品,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1422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23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南方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汇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价款51422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10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