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1民初888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曲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曲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