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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1民初888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曲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曲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