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581号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6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230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