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骏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茗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584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7执5846号 申请执行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辰路299号1幢6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骏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第6栋5楼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茗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高土路南侧(雅泰纱线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骏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茗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7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深圳市骏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3,23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3,23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茗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骏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公告费56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948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25日,到期如续冻应当提前20日提交书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粤BXXXX**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10月29日,至期如续封应当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火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审判长  **火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