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6458号 申请执行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光星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C座1幢1**1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7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34,824.54元及违约金180,862.42元,合计1,115,686.96元;二、被告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付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上述第一项债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三被告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11,574元。因义务人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73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三、向被执行人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冻结查封材料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弦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金 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