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许发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415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