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6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58号鸿雁电子市场内I栋0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20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