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058号之二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6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58号鸿雁电子市场内I栋0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5元,减半收取5,27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272.50元,由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