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2058号之二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6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58号鸿雁电子市场内I栋0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5元,减半收取5,27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272.50元,由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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