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艺路繁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4816号 原告: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工业北路3197号5号楼57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高新区艺路繁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657号鸿腾三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艺路繁华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