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大街35号。
被告: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华山安置2区S6商务楼2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