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华山安置2区S6商务楼2506室(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传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云,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74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42.50元(减半收取),均由上诉人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晓梅
审 判 员 张文革
审 判 员 李迎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树学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