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执668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民初字第04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提级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除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强制扣划银行存款134846.21元外,另行履行8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2014)绍柯民初字第04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除扣划的执行款外,另履行人民币90532.44元(其中88000元案件执行款,执行费2532.4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