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240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纯,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德,男,1985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明,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负责人:王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保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纯、被告张保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利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到庭参加了庭审。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蔚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