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莜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27号
原告: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军,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莜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v>
法定代表人:朱聪兵。
被告:上海怡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港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樊纪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莜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海怡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2月10日,原告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上海全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孙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