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02民初81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