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菏牡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