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菏牡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