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卫国、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02民初813号
原告:***。
被告:*卫国。
被告: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卫国、菏泽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克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