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6034号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与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