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文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639上海欧文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昆山金如一机电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639号之一
原告:上海欧文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23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凤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金如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157-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池秀琼。
被告: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
原告上海欧文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文斯公司)与被告昆山金如一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如一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4月2日,原告欧文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欧文斯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文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上海欧文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徐飞云
审判员  张小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石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