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3民初21952号
原告:上海巴世夫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辉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巴世夫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辉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须桃根
书 记 员
史雅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