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20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1158号5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348856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圣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1号B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9435592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浙0782诉前调确31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621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2022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