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陆陆高尔夫球场建设有限公司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陆陆高尔夫球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lO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认证草坪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Tifsport(草皮及草茎)用于广东省河源市巴登城新建9洞高尔夫球场地块,约定合同总价款489330元。实际结算的合同总金额为427400元,被告已付款30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拖欠合同款项金额为1274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合同款项127400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运动狗牙根,并且该草的知识产权是属于美国乔某大学,作为原告应该向被告提供该草种为美国乔某州作物改良协会在中国作为授权生产商和销售商相应的认证文件,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合格的认证文件。经被告查询,并不能查到有美国乔某州作物改良协会,相应的认证文件也并不符合国外认证文件的形成规则,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假冒产品,根据《合同法》第67条实行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本案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认证文件证明合同的标的物为合法产品,且直接导致被告不能依约向被告的业主交付合格的运动狗牙根草种,因此被告向原告保留相应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2日签订了《认证草坪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运动狗牙根Tifsport的草皮和草茎,该草皮和草茎用于广东省河源市巴登城新建9洞高尔夫球场地块,草皮为6500平方,单价为24元/平方,总价为156000元;草茎为33333公斤,单价为10元/公斤,总价为333330元,合同总金额为489330元。双方实际按供货量结算,结算金额为427400元,原告已开具了发票,被告已付款30万元,尚欠127400元。双方签订的《认证草坪销售合同》约定:一、授权及防扩散声明:…1.2运动狗牙根Tifsport草种为美国乔某州作物改良协会在中国的授权生产商和销售商上海美侬生产,提供认证文件…九、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每日合同总价1.5%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消除为止…。
以上事实,有认证草坪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交通银行回执、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按实际交易结付价款。原、被告双方于庭审中一致确认,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74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7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根据《认证草坪销售合同》第一条1.2款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辩解意见,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款并非双方对付款条件的约定,而是双方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声明,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认证草坪销售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日合同总价1.5%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起诉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陆陆高尔夫球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74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陆陆高尔夫球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4274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5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