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389号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住所地:鱼台县城湖陵**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96596019D。 被申请人: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鱼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内建设路**首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申请人:***,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与被申请人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鱼台奥伦特原野化工有限公司、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