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444号
原告: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内建设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观鱼一路南、振兴路西、光扬·***售楼处。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鱼台光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观***与振兴路交会处北50米路西、光扬·***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光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89元,由鱼台县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