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9014号
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24幢1层东区、5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庞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俊。
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