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2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庞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v>
法定代表人:程道俊。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3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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