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229号之一
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庞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v>
法定代表人:程道俊。
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6元,减半收取2,933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53元,由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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