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229号
申请人: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庞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v>
法定代表人:程道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凌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