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美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玖美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淼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执664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6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玖美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淼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翠凤与被执行人张恒华、肖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12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施 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