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3481号之二
原告:上海酒中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酒中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酒中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酒中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收为25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诉讼费1,090元,由原告上海酒中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