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330号之一
原告: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9幢A1356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秋霞,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钢,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C105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913元,诉讼费合计2,938元由原告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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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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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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