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3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9幢A1356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C1055室。
法定代表人:杨尚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尚风,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上海常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尚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3民初263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7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作出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晶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尚风名下银行存款478,6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