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2民初8034号
原告:常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89879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53948。
法定代表人:朱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常州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福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