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常州中复丽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855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性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
被告:常州中复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梧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沈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中复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中复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7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小蓉
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