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856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
被告:***集团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怀德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沈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1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小蓉
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