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组织机构代码25085539-4。
法定代表人:朱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崇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远县中防地壹街地下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曲阳路阳光商业广场201,组织机构代码07090696-7。
法定代表人:柯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阳光商业广场**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32546733-8。
法定代表人:周利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全德,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系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中防地壹街地下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购物中心B030、D046、D047、D048、D050、D051、D052、D053、D054、D055、D056、D057共计12间商业用房地产并依法予以评估,评估总价为547.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定远县定城镇曲阳路购物中心B030、D046、D047、D048、D050、D051、D052、D053、D054、D055、D056、D057共计12间商业用房地产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许 峰
审判员 周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