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6906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906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汽渡**。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梅,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朱金伟。
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0元,诉讼保全费2555元,合计6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