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童威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9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吴滩镇吴滩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威舟,男,1987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报春二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智路****。
法定代表人:梁广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菊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童威舟、被上诉人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亚琳
审 判 员 周 喆
审 判 员 姚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蓉
书 记 员 任思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