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30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梁广彦。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学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宇驰
书 记 员 王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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