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89年1月10日生,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贾庄镇后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613227275H。
法定代表人:刘广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吉文,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生,现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刘宪武,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生,现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吉文、刘宪武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吉文、刘宪武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