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后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613227275H。
法定代表人:刘广河,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经查明,原告在本院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