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会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068489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普军国。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2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上海会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1民初319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上海会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内无财产执行。
2021年8月30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2021年9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G×××××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
2021年9月14日,本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措施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永刚
审判员 史伟冬
审判员 毛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卞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