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392号
原告: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JosephTungHs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顾云锋。
原告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华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吴盈喆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