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鸿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88号 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