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23944号之一
原告:上海汉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麟,女。
被告: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原告上海汉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可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